下面有详细解答(根据下面的解释)

阅读:0 来源: 发表时间:2022-06-07 04:15作者:蔡宜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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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等待机会,而要创造机会。


张美君网友提问:

下面有详细解答

优质答案: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燃烧用具的安装、维修治理,维护燃气用户、燃气供给企业、燃气燃烧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正当权益,进步安装、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燃气燃烧用具安装、维修业务和实施对燃气燃烧用具安装维修的监视治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燃烧用具是指家用的燃气热水用具、燃气开水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用具、燃气取热用具、燃气制冷用具等。

第四条:燃气燃烧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坚持保障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负责全国燃气燃烧用具安装、维修的监视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治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治理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用具安装、维修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广燃气燃烧用具及其安装维修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

二、从事燃气燃烧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职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职员不少于2人;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职员;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五)有完善的安全治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燃气燃烧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其条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规定。

三、从事燃气燃烧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治理部分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四、燃气治理部分应当对燃气燃烧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资质年检。

五、燃气燃烧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直接从事安装、维修的作业职员,

取得燃气治理部分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燃气燃烧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六、从事燃气燃烧用具安装、维修的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治理部分应当收回其《岗位证书》:

(一)停止安装、维修业务一年以上的;

(二)违反标准、规范进行安装、维修的;

(三)欺诈用户,乱收费的。

燃气燃烧用具安装、维修职员应当在一个单位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用具安装、维修业务。

七、《资质证书》和《岗位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制定。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9、燃气燃烧用具的安装、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应当由持有《资质证书》的燃气燃烧用具安装企业进行。

10、燃气燃烧用具安装企业受理用户安装申请时,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用具和相关产品。

1一、安装燃气燃烧用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并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燃烧用具安装材料和配件。

1二、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用具或者提出不符合安全的安装要求时,燃气燃烧用具安装企业应当拒尽安装。

1三、燃气燃烧用具安装企业应当在家用燃气计量表后安装燃气燃烧用具,未经燃气供给企业同意,不得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1四、燃气燃烧用具安装完毕后,燃气燃烧用具安装企业应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检验职员应当给用户出具合格证书。

1五、未通气的管道燃气用户安装燃气燃烧用具后,还应当向燃气供给企业申请通气验收。通气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

通气验收分歧格,确属安装质量题目的,原燃气燃烧用具安装企业应当免费重新安装。

1六、燃气燃烧用具的安装应当设定保修期,保修期不得低于1年。

1七、从事燃气燃烧用具维修的企业,应当是燃气燃烧用具生产企业设立的,或者是经燃气燃烧用具生产企业委托设立的燃气燃烧用具维修企业。

委托设立的燃气燃烧用具维修企业应当与燃气燃烧用具生产企业签订维修委托协议。

18、燃气燃烧用具维修企业接到用户报修后,应当在24小时内或者在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派人维修。

19、燃气燃烧用具的安装、维修企业对本企业所安装、维修的燃气燃烧用具负有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的责任。

20、从事燃气燃烧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治理制度和规范化服务标准。

2一、燃气燃烧用具的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用度。

2二、燃气燃烧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定期向燃气治理部分报送相关报表。

2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应当立即切断气源,采取透风、防火等措施,并向有关部分报告。有关部分应当按照《城市燃气安全治理规定》和《城市燃气治理办法》等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确属燃气燃烧用具安装、维修原因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燃烧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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