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加强林蛙资源保护规定(伊春市森林资源)

阅读:0 来源: 发表时间:2022-06-04 16:15作者:蒋泓美

伊春市加强林蛙资源保护规定(伊春市森林资源)

沧海可填山可移,男儿志气当如斯。


林承翰网友提问:

伊春市加强林蛙资源保护规定

优质答案:

一、为切实打击、制止非法捕捉、销售野生林蛙行为,保护好野生林蛙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伊春林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严禁捕捉野生林蛙及破坏林蛙繁殖栖息地。凡未经批准捕捉野生林蛙或破坏林蛙繁殖栖息环境的,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事驯养繁殖林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林蛙驯养繁殖许可证,否则禁止驯养繁殖林蛙。

四、养殖林蛙满3年后,由养殖场点提出申请,当地资源林政及野生动植物主管部分现地核查评估,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后方可回捕林蛙。回捕商品林蛙只答应捕捉3年以上的成蛙,严禁捕捉幼蛙。

五、严禁用挡“旱亮子”等妨碍林蛙自由迁移、影响林蛙繁育的方式回捕林蛙。对养殖场已设的“旱亮子”,要给予拆除处理;对拒不拆除的,按非法捕捉野生林蛙处理。

六、经营林蛙及其产品必须凭证实林蛙正当来源的文件或材料逐级申请办理林蛙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的数目、期限、方式,从事经营利用活动。从事林蛙经营者必须建立林蛙进货登记档案,逐一登记林蛙进货的时间、数目、来源、渠道,并附证实材料备查。对违反规定的,按非法经营林蛙处理。

七、运输林蛙必须凭林蛙养殖场点养殖许可证副本、林蛙经营许可证副本、当地资源林政及野生动植物主管部分书面证实材料到市野生动植物主管部分办理运输证实。否则,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8、各地对辖区内的林蛙养殖场点要采取逐户清查的形式进行全面核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养殖场点要依法吊销其养殖许可证。对保存的养殖场点要建立电子档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变更,每年12月末前报送市野生动植物保护治理局(市资源林政局)。

9、为促进林蛙种群的恢复和发展,市政府将根据野生林蛙资源情况,适时实施林蛙停捕恢复期制度。在林蛙停捕恢复期间,各地林蛙养殖场点一律停止林蛙的回捕、销售,只答应开展林蛙养殖、管护活动。

经营单位收购加工从境外购进的林蛙,必须凭运输证实、检疫证作为来源证实,向当地资源林政及野生动植物主管部分申报备案后,方可经营加工。否则,按私自收购、加工野生林蛙处理。

10、各地资源林政及野生动植物主管部分,要会同公安、工商、新闻等部分,在林蛙停捕恢复期间及每年林蛙出河、进河季节对本地林蛙保护治理情况开展集中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林场(所)、村屯、城镇周边地区捕捉野生林蛙的行为,对捕捉林蛙所设的“旱亮子”,要发现一处拆除一处,并追查设置者责任。

同时还要检查集贸市场非法出售林蛙和宾馆、饭店非法经营林蛙行为。对各种破坏野生林蛙资源的违法行为要一追到底,依法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一、资源林政及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分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抓实林蛙资源保护治理工作。对在林蛙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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