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天津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刘家隆网友提问:
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优质答案: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用度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分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药品监视治理部分等部分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用具配置机构在同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分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民政部分等部分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用度、康复用度、辅助用具用度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用度。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条件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用度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康复费
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实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用度,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练习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收留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用度的赔偿题目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用度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实,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三、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职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公道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职员天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四、交通食宿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假如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进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进交通费中。假如并未计进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职员使用私人车的用度。
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人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用度,如相应的、公道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以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职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把握。
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公道性。
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展的,也应当收留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公道性。
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答应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五、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匀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均匀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均匀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均匀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七、伤残辅助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用具,所需用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补助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存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补助,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补助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补助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均匀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均匀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均匀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均匀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均匀工资的60%计算。
9、伤残补助
保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补助,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补助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1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用度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已经领取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用度超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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